阳谷县人民法院、阳谷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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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9日 | ||||||||||||||||||||||||||||||||||||||||||||||||
阳谷县人民法院 阳谷县民政局 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生活困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体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伤残或死亡,无法获得或者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其本人或由其赡养、扶养、抚养的近亲属有特殊生活困难,依据本办法规定给与的一次性经济救助。 第三条 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阳谷县民政局列入年度资金专项预算,每年十万元,并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救助对象包括刑事被害人以及因犯罪行为侵害而死亡的被害人的被赡养人、被抚养人、被扶养人。 第五条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刑事被害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 (二)刑事案件属于我县管辖; (三)犯罪行为侵害造成刑事被害人人身重大伤害或者死亡; (四)刑事被害人无法获得或无法及时获得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 (五)刑事被害人的家庭人均收入没有达到我县公布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社会保障性救助后仍有衣、食、就医、就学或其他生活困难。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案件以及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遇到刑事被害人需要救助的,由相关办案人员提出救助意见,报请本院领导同意后向阳谷县民政局提出。 第七条 阳谷县人民法院向阳谷县民政局提出救助意见后,阳谷县民政局责成县救助管理站与阳谷县人民法院相关办案人员,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医疗费用、家庭实际困难等情况,共同决定是否予以救助。 第八条 阳谷县民政局审核同意支付救助金的,应将救助金及时拨付阳谷县人民法院账户,并由阳谷县人民法院向申请人核发救助资金。 第九条 对决定给予救助的,应当对被救助人、救助资金等在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后,办案机关如果发现被告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的,应当依法向其追偿,追偿的资金用于补充救助资金。 人民法院追偿执行阶段的案件时,对追偿资金超过刑事被害人已获得救助金额的部分,应当以执行款的形式支付给刑事被害人。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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