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执行人家庭实施生活救助的意见(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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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9日 | ||
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执行人家庭 实施生活救助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十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5号文)精神,保障部分执行案件中生活困难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体现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阳谷县人民法院党组和阳谷县民政局党组共同研究,决定对法院执行案件特困申请执行人家庭实施生活救助,具体工作意见如下: 一、救助范围 具有本县正式户口,因人民法院在履行执行程序时涉及执行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民事伤害赔偿、其他民事事故赔偿案件和职工追索工资、社会保险金案件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需要给予救助的人员。 二、救助方式 对于执行案件中涉及的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民政部门可按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临时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一)低保待遇。凡持有本县正式户口,符合本县现行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可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予以救助。 (二)临时救助待遇。凡持有本县正式户口,在上述案件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的家庭不符合低保标准又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特困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享受低保待遇和临时救助待遇。原则上,救助待遇每年申请一次。每次临时救助金额视家庭成员和困难程度,参照低保补助水平确定,救助时限一般在3-6个月。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对符合本县低保条件的特困申请执行人,依照《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和本县相关政策规定按程序申请办理低保手续。 申请办理低保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法院为申请人开具的办理低保的函件。 (二)申请临时救助待遇。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特困申请执行人可到县民政局办理救助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收入证明; (3)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4)执行法院为申请人办理临时救助的函件及有关材料。 民政部门收到执行法院函件等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款按照临时救助程序拨付给申请人。 四、资金来源 1、特困申请执行人享受低保待遇和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分别在城乡低保资金和慈善救助金预算中列支。 2、临时救助当年度支出原则上控制在20万元以内。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在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县民政局与县人民法院协调解决并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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