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法院关于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进行登记管理的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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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9日 | ||
阳谷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进行登记管理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对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所控制的相关物品的管理,防止财产损失,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实施台账登记、统一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实施强制措施所控制的相关物品是指在诉前、诉讼及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所控制的财物。 第二条 案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各相关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涉案财产情况设立台账,进行登记,对台账进行日常管理。同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对自己经办案件涉案财产情况设立个人台账,进行登记。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院有关庭(科)协助的,应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各协助执行单位,各协助执行单位应当协助执行,并对协助事项设立台账进行登记。 第三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涉案财物台账: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刑庭、少审庭、行政庭、审监庭、行政二庭、执行一科、执行二科、查控科、执行局综合科及各基层人民法庭。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协助冻结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交本庭(科)台账专管员,由专管员逐项登记;登记后的财产如有变动,承办人应及时报本庭(科)台账专管员予以变更登记。在台账专管员登记的同时,案件承办人应在个人的台账上登记。 第五条 案件经由诉前、诉讼、执行等阶段,应当延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将相关保全材料交各审判业务庭装订入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由各审判业务庭负责将相关保全材料装订入卷。同时,应当办理好涉案财物的交接。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调离原单位或根据需要进行案件调整的,在交接案件时,必须同时交接涉案财物及相关台账。 第七条 各庭(科)台账专管员应加强本庭(科)台账管理,根据案件承办人报告的情况及时登记。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的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到期时,应提前一个月的时间提示案件承办人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案件承办人应定期查看自己所设台账,主动办理延期手续。案件承办人办妥延期手续后 ,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延期材料报台账专管员登记。 如因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造成保全财产过期失效,或被其他机关采取控制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台账专管员对于案件承办人交来的裁定书、查封(扣押)清单、协助冻结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应当妥善保管,一案一档,编制序号,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第九条 案件因上诉、再审、审查调卷等情况需移交案件卷宗时,承办人应将有关材料复印备查,如案件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到期时,由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条件消失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于解除措施后2日内将解除裁定书报本庭(科)台账专管员。 第十一条 设立台账的相关庭(科)室应当加强台账管理工作,凡因未建立台账、未及时登记、未真实登记,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依法扣押到本院的财物,由所涉案件的庭(科)室与院办公室共同安排好看管场所,指定专门看管人员,配置必要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 执行办案人员对查封、冻结、扣押的财物应在采取措施后三个月内依法及时进行处置,处置结果由各办案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报本庭(科)台账专管员。对查封、冻结、扣押的财物严禁长期存放,特殊原因难以处置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并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由分管院长或执行局长根据案情决定延期时间。上述书面报告及批准延期手续应报各庭(科)台账专管员登记。凡无故拖延处置,造成不当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的尚未审结或执结案件,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由案件现所在庭室按照本规定进行清查,设立台账。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阳谷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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