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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9日

  阳谷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执行工作中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刑事案件的移送管理,加强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协作配合,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应当注意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证据材料的收集、甄别、固定及保存。

  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为自然人的,应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户籍资料。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除应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外,还应收集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的户籍资料、职务及职责范围的材料等。

  第三条 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为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的,应当收集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担保人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人民法院为了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而出具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犯罪嫌疑人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应当收集作为协助执行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执行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对于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出具的裁定书等。

  第四条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人民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

  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等;

  3、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存款、股权等的通知书及回执;

  4、被执行人、担保人不动产、车辆登记情况记录;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

  6、其他能够证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执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

  (二)证明属于协助执行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协助执行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其他相关笔录、登记文件、查询记录等。

  第五条 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证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材料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证人证言、银行存款查询记录、交易记录、财产过户登记等;

  (二)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证据,包括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的证据材料;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四)证明因妨害执行或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等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的证据材料,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其他证明因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等;

  (五)证明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器械、材料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六)证明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占有财物、票证的证据,在房屋、土地上生活、生产、活动的证据材料等;

  (七)证明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和解协议,相关证人的证言,履行虚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证明材料等;

  (八)证明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包括司法机关出具的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及其它线索材料等。

  第六条 被执行人的车辆被登记查封后,未能实际扣押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5日内自行变卖并将变卖款交法院,或者将被查封车辆交法院执行,同时告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的,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自行变卖的,应通知申请执行人,由法院审查变卖价款合理性后,依法办理解除查封手续。

  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查封后,对依法应当进行财产处置的,责令被执行人在2个月内自行腾空房屋交法院执行,同时告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的,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两种情形,应收集车辆、房产登记情况记录,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腾空房屋通知书及回执,相关笔录,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第七条 执行人员将所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报所在庭、科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查后,各基层人民法庭的案件由分管院领导组织讨论研究,执行局的案件由执行局局长提请执行局局务会进行讨论研究。

  第八条 经研究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形成研究案件笔录,各基层人民法庭的案件由各分管院领导负责召集由刑庭及各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组成的法官联席会进行研究;执行局的案件由执行局局长负责召集由刑庭及执行局的法官组成的法官联席会进行研究。法官联席会分别由分管刑事审判的院领导、刑庭庭长、副庭长及分管各基层人民法庭的院领导、法庭庭长、副庭长或执行局局委会成员组成,会议由分管刑事审判的院领导主持。

  第九条 经法官联席会讨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形成研究案件笔录,经分管院领导或执行局局长审核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载明执行义务人身份、移送原因、移送时间、移送证据材料清单等,附涉嫌犯罪的相关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人所在庭、科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签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回执》。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一)执行义务人身份情况的相关材料;

  (二)执行义务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基本材料;

  (三)认定执行义务人有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认定执行义务人有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相关情节或造成后果的相关材料;

  (五)执行义务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行为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移送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案件承办人所在庭、科负责人应将涉嫌犯罪的案件材料一并抄送检察机关。

  第十一条 案件移送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制作告知笔录,告知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本院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抄送检察机关的具体时间;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关于对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按照刑事案件依法立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等。告知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捺印。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应将所收集的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案件研究笔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及回执、涉嫌犯罪案件抄送函及回执、告知申请执行人笔录等材料均整理装入执行卷宗,以便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业务单位,对涉嫌妨害公务罪,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刑事案件的移送,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及回执

  2、涉嫌犯罪案件抄送函及回执

  阳谷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阳谷县人民法院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

  (    )鲁1521执    号

阳谷县公安局:

  我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具体事实)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的规定,现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你局,请依法处理。

  附:案卷有关材料1份。

  

  年   月   日

  (院印)

  阳谷县人民法院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回执

  (    )鲁1521执    号

阳谷县人民法院:

  你院于    年  月   日移送我局的材料已收悉,我局将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告知你院。

  

  

  接收人:

  年   月   日

  

  阳谷县人民法院

  涉嫌犯罪案件抄送函

  (    )鲁1521执    号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我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具体事实)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1条的规定,已于    年  月  日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阳谷县公安局。现将该案有关材料抄送你院,请查收。

  附:案卷有关材料1份。

  

  年   月   日

  (院印)

  阳谷县人民法院

  涉嫌犯罪案件抄送函回执

  (    )鲁1521执    号

阳谷县人民法院:

  你院于    年  月  日抄送我院的犯罪嫌疑人     涉嫌犯罪的材料已收到。 

  

  接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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