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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人民法院执行团队职责分工及运行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9日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团队职责分工及运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合理配置执行力量,有力提高执行质效,本院执行局组建执行团队。为确保新的执行机制顺利运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由执行长、执行员和辅助人员组成的相对固定的执行团队,执行长由法官担任。

  第三条 因案件数量增长和人员流动导致执行团队执行辅助人员配置不足时,应当及时增补。

  第四条 执行长在执行局长领导下,在执行员、辅助人员等执行团队其他成员的协助配合下,依法执行案件,并对团队的工作负责。

  各执行团队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执行案件,并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执行团队职责分工

  第一节 局长职责及各执行团队之间职责分工

  第五条 执行局由局长负责全面工作,下设综合科、执行查控团队及若干执行实施团队。

  第六条 执行局长作为法官依法行使执行权,有权担任执行长,办理本局重大、复杂、疑难执行案件;对全局行使执行管理和监督职权,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每周一院例会后召开执行长联席会议,研究、协调、沟通相关执行业务工作;

  (二)组织执行团队开展司法调研、办案标准化工作,对同类型案件统一执行标准;

  (三)负责执行工作的对外协调和沟通;

  (四)直接批准或经局务会讨论决定后批准实施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执行款分配等执行事项;

  (五)由院长授权,对案款发放和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罚款、拘留、解除拘留、强迁、搜查等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行使审批权;

  (六)完成其他执行管理事项。

  第七条 综合科主要负责各类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接待执行当事人、执行信访、执行数据统计及执行工作的上传下达等事项,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执行局与院内其他部门、中院执行局间的有关事项。并协助局长办理本局重大、复杂、疑难执行案件。

  第八条 执行查控团队主要负责集中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及财产信息,办理执保案件、审查执行款过付与过付款关联案件查询、执行款分配及失信被执行人集中曝光惩戒等。

  第九条 执行实施团队主要负责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进一步查控,制作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处置已查控到的被执行人财产,对被执行人实施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等。

  第十条 各执行团队对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人数多影响较大的集团执行案件、重大执行活动及其他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局长、院长汇报。

  第十一条 各执行团队之间的分工相对固定,遇有重大执行活动,由院、局统一进行调度。

  第二节  各执行团队内部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执行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办所分配的执行案件,在职责权限内对办理的案件质量负责;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执行活动;

  (三)主持合议案件;

  (四)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执行员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按规定应报局长、院长审批的除外;

  (五)依法决定查封(扣押、冻结)、扣划、中止(终止)执行、执限延长(扣除)、公告送达和解除强制措施等事项,根据规定应当报请院、局长审查批准的应按规定报批;

  (六)依法提请院、局长审查批准,采取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经局长批准依法实施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执行款分配等执行事项;

  (七)按程序提请执行长联席会议讨论案件,建议提请执行局局务会讨论;

  (八)审核执行员、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审核工作;

  (九)信访释明答疑;

  (十)依法行使其他执行权力。

  第十三条 执行员协助执行长执行案件,对执行长负责,在执行长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案件执行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员根据执行长的安排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完成执行长分配的执行工作任务,并对办理的执行工作负责;

  (二)受执行长指派,送达法律文书;

  (三)协助执行长或在执行长的指导下依法办理执行财产的查询、控制、处置等事项;

  (四)受执行长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五)在执行长的指导下草拟法律文书;

  (六)负责或指导书记员完成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七)完成其它业务性辅助工作。

  第十五条 辅助人员在执行长、执行员的管理和指导下,处理案件执行中的辅助性事务。

  第十六条 辅助人员根据执行长、执行员的安排,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及时、准确、全面录入执行案件信息、发送执行短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执行案件内、外网的管理工作;

  (二)协助执行长和执行员做好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工作;

  (三)协助执行长、执行员办理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等相关执行事务;

  (四)校对、装订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长、执行员完成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五)在执行长和执行员的指导下,做好案件信息的同步录入工作;

  (六)及时、规范的完成案卷的整理、装订、归档和电子扫描;

  (七)完成执行长、执行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执行团队运行

  第十七条 执行员、辅助人员服从执行长的工作安排,对执行长负责,接受执行长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本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执行团队以执行长为核心,执行员和辅助人员是执行长的助手,在执行长的指导下,处理案件执行中的辅助事务。

  执行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随时向执行长汇报,保证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

  执行员可在执行长授权及职责范围内指导辅助人员开展工作,必要时依执行长安排代行辅助人员职责。

  第十九条 执行长负责对案件执行全程进行指挥,并按照审判管理规定进行执行流程节点控制。

  第二十条 执行团队所执行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除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采取拍(变)卖措施、采取以物抵债措施、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等裁判文书需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外,其他裁判文书可由执行长独任作出。

  第二十一条 执行团队所执行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或通知(决定)书,除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解除拘留决定书、委托评估函、拍(变)卖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财产分配方案、强迁公告、搜查令等由院长授权执行局局长签发外,其他均由执行长直接签发。

  第二十二条 执行长对所在团队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根据团队工作需要,确定、调整团队成员的工作职权范围,明确工作要求;

  (二)对所属团队成员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团队成员的晋升、考核等可提出建议;

  (四)落实研究室、审管办或其他部门部署的关于司法统计、信息、调研、宣传、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任务;

  (五)领导团队成员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深入进行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理论研讨等文章;

  (六)负责对团队成员进行考勤及请休假管理;

  (七)完成院长、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长对本团队的案件质量及效率进行管理和监督。

  执行案件由执行长在其权限内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

  执行员、辅助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执行长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基本工作流程指引

  第一节  执行接待与立案审查

  第二十四条 执行局综合科在立案大厅设执行接待窗口,负责案件的执行接待、执行信访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行接待窗口的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前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填写诉讼材料收取凭证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表》,告知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一步强化其执行风险意识。并于次日将前一日所收立案材料转交综合科专人审查立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综合科一般应当在3日内予以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综合科立案后于2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立案,并按以下方式完成内网分案及卷宗交接:

  1、执行实施案件每10件为一组随机分配到各执行实施团队。

  2、执行保全案件移交执行查控团队。

  内网分案由综合科分至各执行团队执行长名下,案件由执行长主办,执行工作任务由执行长负责安排分配。恢复执行案件原则上由原承办执行团队执行长审核签字后予以立案,并由其负责办理。

  综合科建立执行案件收案登记台账,各执行团队收到卷宗应当在该台账上签名,并注明具体时间。

  第二节  财产调查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按规定着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携带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并刻录光盘附卷。

  第二十九条 执行实施团队收到案件后应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或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根据案件情况要求其在7日内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也可以在发出执行通知后依法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执行实施团队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

  第三十一条 执行实施团队根据案件有无足额诉讼保全等情况,视案情需要书面申请查控团队集中查控被执行人身份和财产信息。书面申请应载明具体查控事项。

  查控团队接到实施团队的书面查控申请后,由查控团队执行长安排本团队首先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查询。后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查控平台集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并派专人负责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工商登记、股权、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查控系统反馈的协查信息可以网上冻结、扣划的,由查控团队负责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由执行实施团队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手续。

  查控团队应及时将案件查控信息反馈给各实施团队,各实施团队应在收到查控信息或采取控制措施后2个工作日内,安排辅助人员逐项录入执行业务管理系统,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三十三条 财产集中查控工作,应当在收到查控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紧急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 查控团队应建立执行案件查控信息登记台账,反馈查控信息时应由各执行实施团队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执行实施团队应在查控团队所做财产查询的基础上,继续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和同住成年、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进一步调查。

  财产调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告知辅助人员,由辅助人员逐项录入执行业务管理系统,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逐项向申请执行人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了确实财产的,必须在3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其中情况紧急能够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查封、扣押过程应予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十八条 保全冻结的款项,进入执行程序后可直接扣划、提取;执行调查中冻结的款项,应当自冻结执行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由各执行实施团队视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应当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申请采取续封(扣、冻)措施,否则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辅助人员,由辅助人员逐项录入执行业务管理系统,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四十条 财产查控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在5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已经控制财产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财产控制措施,同时将相应的法律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由各团队执行长报院长批准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相应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给申请执行人。

  确认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至少完成以下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的调查;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公司、企业设立、股权等情况;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以上调查,应当取得各协助单位的正式回执,或在调查的同时形成调查笔录。确实难以在调查的同时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在当日形成工作记录。

  确认被执行人(自然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至少完成以下调查: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和同住的成年、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调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和同住的成年、未成年子女名下各项财产。以上调查,应当取得各协助单位的正式回执,或在调查的同时形成调查笔录。确实难以在调查的同时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在当日形成工作记录。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各执行实施团队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将其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查控团队报送。由查控团队安排专人负责发布审核,并通过我院官方网站、微博以及报纸、电视台、商业中心LED显示屏等媒体予以集中曝光。

  第三节  财产处置

  第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性强制措施。

  依法扣押车辆的,应于扣押之日起3周内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性强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对于需要处置的财产,应当首先进行拍卖,不适于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不拍卖的,可委托院司法技术科进行变卖。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可交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收购。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执行款分配须经合议庭合议,报局务会研究并经执行局局长批准,依法通知或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裁定书或财产分配方案。

  第四十五条 拍卖前,应当调查被执行人婚姻变化状况和财产的权属情况、实际占有使用情况、以及担保物权、租赁权、优先债权、优先购买权、轮候查封、是否是生活所必须居住的房屋等情况,并将相关调查笔录、材料存卷。

  第四十六条  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拍卖、变卖执行措施的,原则上应当先进行评估。

  对于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应当准许。

  第四十七条 评估报告作出后,应当在5日内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10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有两个及以上执行债权需要以评估财产的拍卖、变卖款受偿的,对各执行债权人均应按上款规定送达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并在公告中写明不领受评估报告的法律后果。

  在收到当事人的评估异议后3日内移送异议审查机构审查。

  第四十八条 需要变现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拍卖的,应当在评估报告异议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后3日内报局长批准,移交负责委托拍卖的机构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各实施团队在委托拍卖过程中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在拍卖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到场。

  (二)有两个及以上执行债权需要以拍卖财产的价款受偿的,对各执行债权人均应通知到场。

  (三)拍卖财产被占用的,配合和组织竞买人勘验现场。

  (四)如实向竞买人介绍拍卖标的物情况。

  (五)拍卖时到场监拍。

  (六)再行拍卖前,依首拍程序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再行拍卖的日期并到场参加拍卖会。

  (七)财产拍卖或变卖完毕、买受人缴纳全部案款后,在10日内出具并送达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第五十条 财产变现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实施团队应当穷尽调查措施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第五十一条 实施团队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将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所享有债权情况制作清单随案卷移交查控团队,由其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报执行局局长批准后,依法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并实施分配。执行款分配完毕后,分配方案附卷并将案卷退回各实施团队,由各实施团队继续执行或报结。

  第五十二条 财产变现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应当立即结束财产的变现程序并办理结案手续,在3日内解除财产的控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财产处置措施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由各执行实施团队的辅助人员将采取的各项措施录入执行业务管理系统,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四节  案款给付与结案

  第五十四条 查控团队负责办理涉案执行款过付工作,由各实施团队与查控团队分别建立执行案款收支台账。

  案款到达法院执行款账户后,各实施团队应当在7日内报查控团队办理案款过付审批手续,并通知申请人领款,至迟不得超过1个月。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不过付:

  (一)有其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和受偿的;

       (二)本案申请执行人因另案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案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本案申请执行人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结案的; 

       (四)拍卖财产的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

    (五)案件进入再审、异议及复议程序的。

  上述情形消失或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当立即给付。

  第五十五条 给付案款时,应当按照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有关规 定扣留申请执行费和评估、拍卖等费用。

  第五十六条 结案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财产变现后足够清偿债务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履行特定行为的,该行为履行完毕或者代替履行费用、迟延履行金执行完毕;

  (三)执行依据确定交付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特定物的,该特定物交付申请执行人占有或者折价赔偿价款执行完毕;

  (四)执行依据确定交付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特定物的,该特定物交付占有并办理过户登记或者折价赔偿价款执行完毕;

  (五)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种类物的,该种类物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量和质量交付申请执行人占有或者折价赔偿款执行完毕;

  (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或者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五十七条 执行案件报结实行执行局长、院长审批制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由院长审批,其他方式的结案由执行局局长负责审批。

  对于全部或部分执结的案件,结案审批表应当附执行费单据及过付款手续,否则不予审批结案。

  第五十八条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各实施团队应当统一建立电子档案,注明执行程序终结原因及已执行情况,以便于继续执行和恢复执行。

  第五十九条 案件执结后,在执行业务管理系统报结的同时,                                                                                                                                                                                                                                                                                                                                                                                                                               应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报结。

  第五节  执行信访

  第六十条 信访案件实行主办案件执行团队全面负责制。执行长负责信访案件的调查和处置,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局长负责对消极执行、违规执行的督查。

  各团队建立“信访案件台帐”,执行长应当及时掌握信访案件的执行进度和信访人态度等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对重访案件,由主办案件的执行团队执行长接访,当面向信访人作出解释,告知执行方案,说服息访,记入笔录。

  对多次、多人上访,且不能及时有效化解信访的案件,由主办案件的执行团队执行长负责向局务会书面汇报,研究处理方案,积极稳妥化解;必要时向审判委员会或党组汇报处理情况。

  第六十二条 信访件和信访报告的收转由综合处统一办理,并建立各级信访台账,督促各团队及早提交信访报告,呈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六十三条 执行团队可根据团队人员、案件类型等情况,制定符合本团队特点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但应当遵守本规定指引的基本流程要求,做到程序严格、衔接紧密,确保执行团队运行规范、有序、高效。

  第六十四条 执行长接收案件后,应及时阅卷并指导执行员、辅助人员研究执行方案,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会商,快速查控并变现执行财产,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六十五条 执行团队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主动、及时向执行局长、院长报告案件进展: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或案件敏感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有违法执行行为的。

  院长、执行局局长对上述案件的执行过程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执行局局务会或召开专家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进行集体研判。院长、执行局局长针对上述案件进行集体研判的时间、内容、结果等应当按我院相关规定形成记录,签名确认,订入卷宗副卷。

  第六十六条 执行团队办案数量不得少于本院规定的办案数量,完不成办案任务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执行团队成员必须服从和参加本院及上级组织或统一安排的有关政治、业务、教育培训。本院对执行团队及成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执行团队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执行纪律、本院规定的,将依照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十九条 执行团队成员的回避,依照诉讼法相关回避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行政二庭、各人民法庭执行案件,参照执行本规定各项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与上级法院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法院新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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