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王福言、王福祥、王玉军、王福秋(2014)阳商初字第1004号判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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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01日 |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福言、王福祥、王玉军、王福秋: 本院受理的(2014)阳商初字第1004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水镇分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阳商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二庭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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