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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公告(一)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12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现对下列标的进行变卖处置,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位于阳谷县寿张镇南门村凤凰小区3号、5号、7号楼及附图2号、8号、9号楼所占土地(面积约为14830.78平方米)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包括5号楼南侧基础),变卖保留价为人民币1694万元。

  二、变卖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每7日为一个变卖周期,每一个变卖周期内无人应价的,则顺延下一个变卖周期。任意变卖周期内有人应价的,则变卖成交;公告发布60日后无人应价的,变卖结束。

  三、竞买登记:有意竞买者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并于变卖日前一天下午4时前将保证金汇至指定账户(不成交保证金无息退还)。

  四、应价方式:每一个变卖周期内如仅一人交纳保证金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则以变卖保留价成交;如有两人以上交纳保证金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则在该变卖周期结束后的第二日(节假日顺延)采取竞价方式以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买受人。

  五、特别提醒:本次变卖上述资产的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租赁占用人或其他优先购买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作通知送达,缺席将丧失相关权利;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影响本次变卖的进行。

  联系电话:0635-6217041/2928816/2180009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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