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王杰关于对阳谷县谷山路15号体委小区4号楼3单元101室房产进行评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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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17日 | ||
阳 谷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你、王守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受我院执行局委托,需对阳谷县谷山路15号体委小区4号楼3单元101室房产进行评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山东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规定》,本案需对外委托评估,本着尊重当事人意见和效率经济的原则,诉讼双方当事人需来本院参与选取评估机构。现本院对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王宏伟、张斌 联系电话:0635-6217208 地址:阳谷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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