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款过付操作规程的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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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4日 | ||
阳谷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款过付操作规程的规定(试行) (阳谷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2月9日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执行工作程序,确保司法公正、廉洁,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人民法庭及执行局四个庭的执行款(非诉执行案件除外),原则上应在执行行为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执行局办公室通过院计财装备科过付完毕,并形成书面过付手续。 执行款过付时,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 二、执行款(包括部分)到帐后,各人民法庭及执行局四个庭原则上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告知其领款所需手续及办理程序。同时向执行局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注明案件的案号、案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缴款时间及需过付的具体数额。 承办法官在确定需过付的执行款具体数额时,应首先审核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的缴纳情况。 逾期无故不通知,由执行局办公室负责督办。督办后仍拖延不办者,转纪检监察室调查处理。 三、执行局办公室应在《阳谷县人民法院关于过付款的收取与支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的领款时间内,带当事人到院计财装备科开具付款单据,具体付款数额以各庭书面通知确定的数额为准。 四、院计财装备科开具付款单据后,执行局办公室应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再交当事人到院计财装备科领取执行款。 五、在执行款过付的同时,执行局办公室应向申请人发放征求意见表,由申请人填写后收回,每月回收的征求意见表应于月底前报本院纪检监察室审查并存档备案。 六、各人民法庭及执行局四个庭应于每周一到执行局办公室领取付款单据附卷联,以便及时入卷归档。 七、执行款的过付纳入执行工作考核办法。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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