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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法院规范执行十项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4日

  一、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

  二、执行立案窗口立案时,要主动审查案件是否采取了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等措施,并要求申请人提交保全裁定书等相关保全材料。

  三、执行案件时要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实时记录执行现场,全程记录执行过程,刻录成光盘并附卷。

  四、建立查封、扣押财产登记台账,强调注明查封期限,并定期查阅,发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的及时予以续封,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对于申请人提出续封申请的,保证在2个工作日内办妥,避免出现因承办人员的个人原因而延误续封,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必须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系统内生成执行日志,并通过执行短信的形式向当事人进行同步发送。

  六、执行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除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采取拍卖措施、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裁判文书需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外,其他裁判文书可由执行法官独任作出。

  执行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或通知(决定)书,除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拍卖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由执行局局长签发外,其他均由执行法官直接签发。

  七、对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除五保户、低保户外,一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八、对被执行人有多个担保人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将采取强制措施的裁定书及执行款单据及时送达给当事人,并建立台账载明已执行到位标的额的缴纳人、缴纳时间及缴纳数额等情况。

  执行款发放前,裁决庭应先审查执行申请费扣缴情况,并查询本案权利人在另案是否有应协助执行的案件,对未扣缴执行费及本案权利人在另案系应履行义务的责任人的不予签发付款通知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在执行行为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可以发放的执行款发放给当事人。

  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四查两报材料必须真实,因材料不真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责任。

  十、所有执行案件必须在执限内结案,有超执限者,取消当月评选办案之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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