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并非仅仅指汽车摩托车酒驾同样入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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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13日 | ||
近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无证人员酒后驾驶摩托车肇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无证人员李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迎面行驶的轿车相撞,导致交通肇事。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其认罪态度、对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酒驾之祸猛于虎”,近一段时间以来,为彻底整治交通出行环境,聊城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重拳出击,针对7种违法车辆的7类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使全市范围内的酒驾、醉驾现象日益减少。然而,许多摩托车、混合动力车及老年代步车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现象却有增无减。 经查,家住阳谷县郭屯乡曹庄村的李某某,于2014年11月22日酒后驾驶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谷县十五里元镇路口,与一辆自北向南的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轿车司机受伤。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检测,李某某属醉酒驾驶,应负该事故全责。“我这车就是个两轮摩托,不能算机动车,酒驾也不应该判刑啊!”面对检察机关指控,肇事者李某某满脸委屈。 现实生活中,因混淆“机动车”法定范围与规定,不少市民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新能源车和含有动力装置的老年代步车违规上路没什么问题。究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近日,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副队长王晓伟,就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解:“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条款中的‘机动车’,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对汽车的统称或别称。” 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该案中,李某某酒后驾驶的是含有动力装置的摩托车,故同属机动车辆。醉酒驾驶摩托车上路,同样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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