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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取亡母两万存款遭银行拒绝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0月23日

  母亲去世8年后,儿子在整理母亲遗物时发现一张两万元的定期存单,但他手持存单到银行取款却屡屡遭拒。奔波求助3年后,银行仍以查不到底单为由拒兑取。他无奈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银行兑付本金20000元及应付利息,判决距当初发现存单已近4年。

  事件回顾  老人去世八年后 儿子整理遗物发现一张存单

  赵涛(化名)是阳谷县一科局职员,在其母亲去世八年后,整理母亲遗物时偶然发现一张两万元的定期存单。正是这张存单,让其奔波了4年。

  据了解,赵涛的母亲于2002年在阳谷县一家银行存款20000元。当时银行给他母亲出具了定期存单一份。后来母亲因病于2003年去世,去世时这份存单一直未告知其他人。

  2011年11月1日,赵涛在收拾旧物时发现了这张尘封多年的存款单。“存款单上的金额是20000元,而且存期已满,我打算将钱取出来,但是不知道密码。”赵涛说,第二天,他拿着这张存款单到开户银行兑现。他本以为可以顺理成章地取出这笔钱,但却没想到在银行吃了“闭门羹”。

  “我是母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她生前的存款单我为什么不能取钱?”赵涛说,银行工作人员说这张存单不存在。他不相信,要求工作人员再仔细查查。工作人员试了多次还是没有存款单信息,最后答复他需要查询,让赵涛等待一段时间。后来赵涛又多次到银行询问,但工作人员总以“查不到账户底单”、“须向领导汇报”为由拒绝兑取。

  这一奔波就是几年。直到2014年11月,银行一位负责人对赵涛进行了详细答复:“上级银行电脑仍查不到账户底单,因此不能凭存单兑取,你可以起诉,我们要依法院判决处理”。

  赵涛认为查不到账户底单属于银行的责任,与合法持有存单人没有关系。他是母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银行拒绝兑付存款单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赵涛一纸诉状将银行上了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本金20000元及应付利息。

  法庭审理  储蓄合同成立 银行应给付本金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母亲于2002年5月27日在阳谷县该银行存款2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赵涛所持存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证明储蓄合同的成立,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被告有义务支付存款。

  赵涛母亲生前存入被告银行的存款20000元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待其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原告系唯一法定继承人,故其对该笔遗产享有继承权,原告可以依法向被告主张该权利。《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被告银行所称该款已挂失、取出、转存的证据不足,其辩称依现有证据不能成立。

  根据(2014)阳谷证民字第534号《公证书》,原告作为该存单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依照《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银行兑付本金20000元及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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