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审判公开 > 减刑假释 > 立案公示

罪犯左宁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中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2

罪犯左宁,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以(2017)鲁07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左宁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以(2018)鲁刑终2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于2019年7月5日送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该犯于2021年11月29日被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后,已执行三年以上。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反思自己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法律意识淡薄、好逸恶劳、好高骛远、追求享乐、交友不慎导致了我今天的下场。我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我的家人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和伤害。我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认罪悔罪”。

  自入监以来,该犯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期间出现3次违纪,共扣20分。违纪发生后,该犯能够认真反省,接受民警的教育,规范自己的行为,整体改造表现良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2日出具《罪犯左宁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记载:“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不动产、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查询并扣押被执行人左宁名下号牌为鲁G5961D的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左宁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该车辆经我院依法评估、拍卖,以38800元成交,拍卖款在扣除车辆抵押权优先款、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已上缴国库。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线下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2022年10月26日,我院作出(2022)鲁07执122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7)鲁07刑初6号刑事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中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未发现该犯存在违反《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七条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第六条的情形。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6373.3分,获得表扬奖励十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附:罪犯左宁卷宗材料共1卷1册169页

关闭
浏览次数: